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根据《重庆市城乡规划法令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对中铁十一局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分并罚款5.557893万元。
一、对该项目车库面积添加算计221.93平方米违法建造处建造工程造价10%的罚款,罚款金额为:2087.55元/平方米×221.93平方米×10%=46329.00元。二、对该项目生化池扩建的44.31平方米违法建造处建造工程造价10%的罚款,罚款金额为:2087.55元/平方米×44.31平方米×10%=9249.93元。罚款金额算计为55578.93元(伍万伍仟伍佰柒拾捌元玖角叁分)